§ 1 总则 - 适用范围
1.1 本采购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公司(《德国民法典》第 310 (1) 条)、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签订的合同。供应商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不应适用,即使 PTD 在个别情况下并未单独反对其有效性。即使供应商提及包含供应商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的信函或提及该等条款和条件,也不构成对该等条款和条件有效性的同意。
1.2 对协议(包括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和修改必须以文本形式确认。电信传输,特别是传真或电子邮件,足以达到此目的,但必须传输已签署声明的副本。如果 PTD 以文本形式确认,则口头协议有效。
1.3 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未来与供应商的所有交易和合同。
§ 2 订单和合同
2.1 只要 PTD 的报价(订单)未明确包含约束期,PTD 在报价日期后一周内受其约束。及时接受的决定性因素是 PTD 收到文本形式的接受声明。要约的修改和补充只有在 PTD 以文本形式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的文本形式被视为已得到遵守。
2.2 如果由于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情况导致所订购的产品无法继续用于PTD的业务运营,PTD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声明终止合同,并说明原因。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将就其提供的部分服务获得补偿。
§ 3 价格
3.1 订单中列明的价格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规定,该价格包括直至PTD指定的发货地址或使用点的包装、保险、运费、运输和海关费用(DDP--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完税后交货)以及相应的法定增值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已达成EXW(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工厂交货)价格,PTD仅承担最优惠的运费。在任何情况下,供应方均应承担直至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装载费用。
3.2 约定价格为固定价格。基于额外交付和/或服务的索赔只能在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委托额外交付和/或服务后提出。从下单到交货期间的折扣应使 PTD 受益。
3.3 PTD 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抵销权和保留权。
§ 4 付款和发票
4.1 付款方式一律为银行转账。供应商必须为此提供适当的银行信息。汇票付款仍被保留。
4.2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付款均应以欧洲货币支付。
4.3 结算发票并不构成对交货的认可或对明显或隐藏缺陷投诉的放弃。
4.4 PTD 保留使用银行担保的权利,尤其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银行担保应单独商定。
4.5 只有在发票包含PTD订单中注明的订单号以及订单中约定的细节和/或文件且符合德国增值税法规定的情况下,PTD方可处理发票。供应方应对因未遵守该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后果负责,除非供应方能够证明其对该等后果不承担责任。
4.6 付款期限为30天,自PTD收到符合§ 14 UStG规定的、可验证的正规发票起算,其中收讫章日期而非发票日期对付款期限的遵守起决定性作用。有缺陷或错误的发票不构成到期日,PTD 可随时退回。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收到更正后的发票时才确定到期日。
4.7 如果交付或服务存在缺陷、不完整或尚未完成,PTD 有权在不损害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无偿扣留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索赔的付款,直至随后适当履行,且不损失回扣、折扣和类似付款利益。
§ 5 交货日期、期限和延误
5.1 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期具有约束力。PTD 保留更改指定交货日期的权利。在 PTD 或指定交货地址收到货物是遵守交货日期的决定性因素。
5.2 提前交货只有在事先与 PTD 达成协议后方可接受。未经事先同意,PTD 保留不接受交付货物的权利,并有权退回货物,费用和风险由供应方承担。
5.3 供应方有义务在情况发生或可识别时立即书面通知PTD,表明无法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在因延迟导致无法按期交货的情况下,PTD 保留为及时履约作出其他安排的权利。
5.4 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交货或履约期限,PTD 可在其规定的合理宽限期结束后撤销合同,并从别处采购替代品。此外,PTD 保留对延迟造成的直接和/或间接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5.5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PTD 有权要求每周或部分每周支付 1%的合同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订单总金额 (最终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 5%。PTD 保留提出进一步法律索赔的权利。
§ 6 包装
6.1 包装只有在事先以文本形式达成协议后才能开具发票。
6.2 PTD 保留退回仍可使用的开票包装的权利,并收取开票金额。
6.3 可退还的包装必须明确标明,并在随附文件上注明物品数量。用于运输的托盘必须完好无损。
6.4 货物包装必须避免运输损坏。
6.5 供货方收回包装的义务应遵守法律规定。
§ 7 货物验收、风险转移、产权
7.1 不可抗力事件和操作中断,无论其性质和原因如何,导致 PTD 难以或无法验收货物,以及 PTD 发生不可预见的数量变化,PTD 有权推迟验收期限或以书面声明为基础撤销交货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PTD 将向供应方补偿截至解除合同时已证明的额外费用。
7.2 发货风险由供应方承担。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任何变质(包括意外损失)的风险仍由供应方承担,直至妥当、完整地交付至PTD指定的运输地址或使用地点。
7.3 如果是带安装或装配的交货,风险在成功完成后转移给PTD,并以验收报告记录。
7.4 如果供应商必须提供材料样品、测试报告、质量文件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文件,交货和服务的完整性也以PTD收到这些文件为前提。
7.5 在交付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情况下,PTD 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货物。PTD 最迟在支付全部报酬后成为货主。
§ 8 保证、重大缺陷通知和所有权缺陷
8.1 供应商应向PTD负责,确保其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公认的技术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属性、标准以及安全、职业健康和安全、事故预防和其他规定,具有供应商保证的质量且无瑕疵。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8.2 所有交付货物和服务的质保期为 36 个月。
8.3 如果PTD立即(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尽快)通知缺陷,则明显性质的缺陷通知视为已经发出。如果 PTD 在发现缺陷后、在开始或在制造过程中发出通知,则视为已发出隐蔽性缺陷通知。
8.4 在适当通知缺陷的情况下,PTD 可根据要求在交付或服务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主张以下权利:
8.5 如果货物可以使用,则降低销售价格或接受有缺陷的性能。
8.6 在合理期限内无故更换供货或重复供货,包括由供货方免费退还有缺陷的货物。在更换或重复履约的情况下,如果在首次尝试后续履约后仍未纠正实质性缺陷,则应视为后续履约失败。
8.7 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PTD 有权撤销合同,或者更换供货商并要求赔偿损失。PTD 没有义务在接受有缺陷的交货或服务时放弃其保修权利。
8.8 如果为避免重大损失而必须立即纠正缺陷,PTD有权自行纠正缺陷或由供应方承担费用纠正缺陷。供应方在缺陷纠正情况下的责任包括缺陷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8.9 只要供应方在其缺陷纠正义务的范围内重新交付货物或纠正缺陷,第8(2)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应重新开始计算。供货方还应承担后续履行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如退货费用、运输费用)。
§ 9 责任和其他索赔
9.1 供货方应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9.2 只要供应商对这些损害负责,则其有义务就第三方的损害索赔向PTD作出赔偿。
9.3 如果由于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PTD有义务对第三方采取召回行动,供应商应承担与召回行动相关的所有费用。
9.4 如果根据非强制性法律,基于对第三方的严格责任向PTD提出索赔,则供应商应在PTD首次提出要求时,在其也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范围内,就该等索赔向PTD作出赔偿。因此,《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原则适用于PTD与供应商之间的损害赔偿。这也适用于直接向供应商索赔的情形。
9.5 供应商必须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并应要求向PTD提供相关证明。
§ 10 (第三方的)版权、发明权和工业产权
10.1 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10.2 如果有人就此向PTD提出索赔,供应商有义务赔偿PTD的损失。
10.3 供应方的赔偿义务涉及PTD因第三方索赔或与第三方索赔相关而必然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 11 图纸、模型、技术文件、生产手段、材料提供、保密
11.1 供应商有义务对收到的所有插图、图纸、计算书、模板、样品和技术诀窍以及其他文件和信息严格保密,并在订单完成后在未被要求的情况下将其归还。不得将其交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仅允许在业务要求和版权规定的范围内复制此类物品。
11.2 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也适用于个人数据。
11.3 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或未履行后同样适用;如果所提供的插图、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生产知识已广为人知,则保密义务失效。分包商应承担相应义务。
11.4 如果PTD供应和/或提供物质和材料,这些物质和材料仍是PTD的财产。供应商为PTD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PTD的物质和材料与不属于PTD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PTD按加工时其物品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11.5 供应方仅可在事先获得 PTD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宣传合同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供应方承诺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 PTD 的公司名称或商标。
11.6 如能证明供应商在通知之前已合法收到或公开知晓或可获取信息和文件,则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举证责任在于供应商。
§ 12 供应商行为守则,供应链安全
12.1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适用法律体系的法律。特别是,不得主动或被动、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侵犯员工基本权利或使用童工。公司还将对其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负责,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尽最大能力促进和要求其供应商遵守本《行为准则》。请参阅《PTD 供应商行为准则》,该准则可在网站 "www.pt-dresden.de "上查阅。
12.2 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组织指令和措施,特别是在财产保护、商业伙伴、人员和信息安全、包装和运输等领域,以确保供应链的安全,符合基于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相应国际公认倡议(如AEO、C-TPAT)的要求。该公司保护其向邮政总局或邮政总局指定的第三方交付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纵。供应商应仅使用可靠的人员进行此类交付和服务,并应责成任何分包商也采取适当措施。
12.3 如果供应商严重违反第12条规定的义务,PTD有权在不影响进一步索赔的情况下撤销合同或终止合同。如果有可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则只有在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的合理期限无果后,方可行使该权利。
§ 13 出口控制
13.1 供应商必须满足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海关及外贸法("外贸法")的所有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下订单后两周内书面通知PTD为遵守出口、进口和再出口的外贸法而需要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PTD,特别是
- 所有适用的出口清单编号,包括根据美国商业管制清单 (ECCN) 确定的出口管制分类编号;
- 根据现行外贸统计商品分类和 HS(协调制度)编码的统计商品编码,以及
- 原产国(非优惠原产国),如果邮政总局有要求,还需提 供优惠原产地声明(针对欧洲供应商)或优惠证书(针对非欧 洲供应商)。
13.2 如果供应商违反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其应承担PTD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除非供应商对违反义务不承担责任。
13.3 PTD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因国家或国际外贸法规以及禁运和/或其他制裁而导致的履行障碍。
§ 第 14 条 数据保护
双方承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请参阅 PTD 的数据保护声明,该声明可在网站 "www.pt-dresden.de "上查看。
§ 15 有害物质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一种物质或制剂,而该物质或制剂具有《危险 物质条例》中规定的危险特性或仅在处理过程中产生危险特性,则 供应商在将该物质或制剂投放市场之前,必须根据交货时有效的 《危险物质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分类、包装和标签。在首次取样和首次批量供货时,必须随附一份最新的、注明日期的德文和英文版安全数据表,其中应注明使用地点和预期用途。每次物质/制剂发生变化和供应商修订安全数据表时,必须主动寄送安全数据表,但最迟每 3 年寄送一次。如果存在特殊的处理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通知 PTD,并根据 PTD 的当地条件,就物质/制剂的使用提出建议。根据交货时有效版本的《危险物质条例》的规定,特别是供应商的义务不受影响。
§ 16 转让
供应商无权将合同关系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 17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17.1 如果一方的资产被申请破产程序,另一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退出合同未履行部分。
17.2 除非订单中另有说明,履行地点为PTD的注册办事处。
17.3 如果供应商是商人,则同意以PTD的营业地为管辖地。PTD 保留在其注册地法院起诉供应商的权利。
17.4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但不适用冲突法和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销售公约》)。
17.5 如果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无论情况如何,其余条款应继续适用。
PTD GmbH,1.0 版,2022 年 1 月